凡符合相关行业资质类型和执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自愿报名入驻新沂市政务服务“中介超市”。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城建档案部门预验收合格证明;
(6)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清欠机构需盖章);
(7)正式供水、供电证明;
(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在江苏省住建厅网上申请备案---扫描上传备案资料---备案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打印备案表、备案机构盖章---建设单位持书面备案资料(复印件需盖公章)至窗口领取备案表。
政务服务中心项目会办中心前台接件,住建局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审查,安排内部人员打证,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签证,政务服务中心会办中心前台发证。
施工图审查结束之后可以办理。
施工图审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发改委批文(1份)
(2)设计院出的总平图到规划局盖章(1份)
(3)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协议(1份)
(4)设计单位备案表(1份)
(5)勘察单位备案表(1份)
(6)审图报审表(1份)
(7)面积承诺书(1份)
(8)施工图纸(5套)
(9)工程概况(1份)
(10)勘察报告(1份)
(11)结构计算书(1份)
(12)节能计算书(1份)(厂房不要)
(1)审查受理手续。审查机构办理审查受理手续,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2)接收审查资料。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施工图及相关资料送达后,受理人员应查验图纸、资料是否齐全。(3)安排审查任务。当施工图审查资料齐备后,审查机构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审查。(4)审查施工图。审查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结构专业除审查全套施工图纸外,还应审查结构计算书;建筑和设备专业除审查相应的施工图外,还应审查节能计算书和相关计算资料。(5)提出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后,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根据审查意见书对施工图进行修改。(6)办理合格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或修改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回复意见经复审通过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给建设单位办理审查合格书。(7)变更图纸目录。凡修改的图纸和回复意见复审通过后,应把修改图和回复意见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编入施工图纸总目录中,同时撤换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图纸资料。
(8)返还施工图纸。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者复审通过的修改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回复意见,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加盖审查专用章后,返还给建设单位。
(9)审查资料存档。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的全套资料(审查受理手续、主要结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审查意见书、勘察设计企业的修改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回复意见、复审意见、相关计算资料等)分类存档,妥善保管。
(1)新沂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合同(须经备案)
(4)监理合同
(5)施工现场情况说明
(6)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日期为自申报日起向前3个月内;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及建设单位提供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7)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8)总平图
通用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抗震设防审查证书
(6)中标通知书
(7)质量监督通知书
(8)施工安全受理通知书
(9)人防结建工程审查意见书或(不设防)审核单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故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批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当按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小于现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时,应按现行人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项目立项手续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项目在依法办结土地、规划、环保、安全、建设等相关手续且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建设。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2015年3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对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调整。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发改经济委、新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锡沂高新区招商局为我市投资项目立项手续办理部门,市发改经济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主城区和各镇辖区内投资项目立项,新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经济开发区辖区内项目立项,锡沂高新区招商局在锡沂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锡沂高新区辖区内项目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取得“环评”文本之后,必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在我市立项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使用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省政府关于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中明确规定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备案项目(汽车零部件、印染、粘胶纤维、葡萄酒、钢渣、矿渣、废塑料及发动机再制造、化工类项目等为省、徐州市备案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