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41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81MB1876098M4000164120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81MB1876098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南路1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区9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有合理合法的林木采伐申请理由; 2、林木权属清晰明确; 3、有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相关人员设计; 4、有该采伐限额指标; 5、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证明; 6、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林木采伐(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林政〔2011〕28号),应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的林木采伐申请事项; 7、需逐级上报,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水利用地需经省、市、县水利部门同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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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2 |
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3 |
林权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4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4 |
公示结果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5 |
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6 |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现场查验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7 |
迹地更新造林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8 |
公益林等级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9 |
江苏省采伐松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非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10 |
江苏省采伐松木处理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4份 | 非必要 | 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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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核-发证 | 1工作日 |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应当场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2.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应当场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2.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办结。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采伐林木批准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采伐林木批准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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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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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咨询方式 | 0516-8861515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702576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8615102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